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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許可證申報
- 分類:環境保護技術服務
- 發布時間:2019-11-29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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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許可證申領條件:
1、條件:必須是經環保部門審批過的,環保設施齊全,運行正常,監測結果不超標,排污口、排污筒規范的,正常生產的,通過達標驗收的企業,或者是經環保部門審批后,批準試生產和正在進行限期治理的企業。如果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,或者經限期治理仍然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標準的,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關閉、停產、淘汰的企業,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。排污單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或者建設項目試運行期滿,經驗收合格的,核發排污許可證。
2、應提供的資料:(6個方面)
①統一格式的、填好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,并要蓋排污單位公章;
②鄉鎮環保站的書面審核意見;
③排污登記證或臨時排污登記證副本;
④環保達標驗收表及驗收紀要;
⑤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;
⑥標明排污口(筒)名稱、編號、數量和種類的書面資料。
3、程序:申報分初審和審定核發,縣級環保部門初審,審定核發具體權限的劃定,市重點企業市審定核發,省局審批的企業需上報省局,一般企業由縣局審定核發。
種類、有效期:
排污許可證分為兩種,一種為排污許可證;另一種為臨時排污許可證。前面在談到申領許可證的條件的時候,已經提到審批手續完善、環保設施齊全、運行正常、排污筒(口)規范,已通過達標驗收的排污單位,領到的是排污許可證,有效期是三年,如果是審批后,批準試生產的企業或者是限期治理期間的企業,領到的是臨時排污許可證,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使用期限是3個月至1年,最長不得超過一年。
那么要特別強調的是,排污單位領到的排污許可證不是說一勞永逸的,還存在重新申領和年檢的問題,重新申領:
1、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后,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,要在限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。
2、在排污許可證有效使用期限內,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、排放量、排放濃度發生重大變化的,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。
年檢:排污單位領到排污許可證后,在有效期內,要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到當地環保部門(縣環保局污控科)進行年檢,通過年檢核定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、排放量、執行的濃度標準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趨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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